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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开曝光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红七条”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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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构建教育、宣传、考核、激励、惩处、监督有效结合、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学院始终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亮明对师德违规“零容忍”、严惩师德违规行为,旗帜鲜明查处师德失范问题的坚决态度。但随着时代发展,当前仍有极个别教师理想信念缺失、育人意识淡漠、法纪观念淡薄,对学生造成伤害,影响教师队伍整体形象。现将教育部公开曝光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红七条”典型案例摘编汇总如下: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重庆师范大学教师唐某发表错误言论问题。

       2019年2月,唐某在课程教学中发表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唐某撤销教师资格,调离教师岗位,降低岗位等级的处理。学校对其所在学院党政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二)九江学院教师朱某某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问题。

       2021年4月,朱某某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散布不良信息。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一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朱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教学岗位。其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党委作出检讨。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一)湖北大学文学院教师梁某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发布、转发错误言论。

       湖北大学文学院教师梁某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多次发布、转发“涉日”“涉港”等错误言论,其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项规定。梁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梁艳萍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停止教学工作。

       (二)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教务办教师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

       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教务办教师李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歧视女性的不当言论,其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项规定。经宁波大学研究决定,解除与李某的聘用关系。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一)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王某某学术不端问题。

       2020年5月,王某某发表文章因涉及作者身份、虚假同行评议、文章抄袭等行为被杂志社撤稿。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王某某警告处分,撤销当年取得的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取消三年内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资格,追回因职务、等级晋升已享受的相应工资待遇;撤销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学术奖励,追回相应科研奖励经费。

       (二)长安大学教师许某学术不端问题。

       2022年8月,经认定,许某在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存在研究内容剽窃、过程中擅自标注他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行为。许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许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撤销其教授任职资格,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其三年内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资格。对所在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作出检讨。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原院长汤谷良兼职兼薪问题。

       汤谷良在担任院长期间,先后在4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兼职取酬合计人民币152.9万元、港币120万元。汤谷良虽向学校报告了兼职,但隐瞒了取酬问题,还多次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擅自延长出访时间和更改行程路线,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其妻子、女儿往返美国机票费用,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组织纪律和外事工作纪律。汤谷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追缴其违规兼职所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书记王玲、校长施建军作为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领导干部兼职取酬等问题未能有效制止并查处,导致学校发生的违规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造成不良影响负有领导责任。校党委书记王玲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校长施建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高校教师乌某某在考研辅导培训机构兼职,屡次出现敷衍教学的行为。

       受疫情影响,某高校在2020年3月初,开启了线上教学工作。该校历史学院教师乌某某,在进行线上教学工作的同时,在校外某考研辅导培训机构兼职从事线上研究生复试指导培训工作。由于授课时间的冲突,乌某某多次违反学校教学规定,在没有申请审批的情况下,私自调停课程;除此之外,乌某某在线上教学工作中多次出现授课时间不足、迟到早退的情况。学校收到了关于乌某某在外私自兼职的举报信,约谈了乌某某。学校认定乌某某私自从事兼职兼薪工作,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属于敷衍教学行为,违反了学校师德行为规范,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2020年度考核评定其为不合格等次,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24个月内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称评定、申报人才计划以及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一)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专任教师郭文池组织考试作弊犯罪问题。

       2017年3月至4月期间,郭文池利用教师身份的便利,伙同两名校外人员,为一批想进入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读书但成绩不好的学生寻找代考的“枪手”,在学院举行的单招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并借此收取“活动经费”。2018年7月,郭文池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郭文池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二)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环境艺术设计学院原党总支书记黄国军等人违规操作学生“专升本”考试谋取私利问题。

       2015年至2019年期间,黄国军接受他人请托,先后伙同招生就业处原副处长张松志、教学督导室原主任兼教务处副处长符燕津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多次违规操作“专升本”考试,并收受他人所送财物。2023年6月,黄国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张松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符燕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对三人违纪所得财物予以收缴。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广东省连南县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蓝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2001—2006年及2014年,蓝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礼金5万余元,为其妻子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蓝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九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给予蓝某某留党察看、降低岗位(职称)等级处分;对学校相关领导和教育局负责人分别给予约谈、诫勉谈话处理。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一)安徽农业大学教师高某性骚扰女学生、违反工作和廉洁纪律问题。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高某多次对本校女学生进行性骚扰,此外,高某还存在违反工作和廉洁纪律的行为。高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高某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撤销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责令其所在学院党委和党委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二)成都体育学院教师邓某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问题。

       2015年4月至2018年9月,邓某某与他人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邓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邓某某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并调离教师岗位;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取消其有关人才计划入选资格和研究生导师资格。责令其所在学院党政负责人作出深刻检查,取消学院党总支书记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三)宁夏大学教师马某某违规获取津贴问题。

       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马某某擅自给他人发放津贴、违规领取管理绩效和教学工作量津贴。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九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马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其政务降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三级降至四级等处分,对其违规滥发和超标准领取的津贴予以悉数上缴。对所在学院党总支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四)湖南文理学院教师刘某某私自收取并侵占学生费用问题。

       刘某某利用担任文史与法学学院学工办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的便利,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方式,私自收取并侵占该校学生学杂费和班费共计77万余元。学校将刘某某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刘某某执行刑事拘留。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二、第九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给予刘某某开除党籍、免职等处分,根据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的处理结论,依法依规给予进一步处理。

       (五)南开大学教师李某某违规使用经费、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问题。

       2008年至2013年期间,李某某违规支出9项差旅费,学校对李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退还报销经费。2020年至2021年期间,李某某存在与学生不正当关系。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六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李某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作出解聘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对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山东省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李某某体罚学生问题。

       2021年11月,李某某(辅导员)在对3名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过程对其进行体罚,其中2名学生为轻微伤,李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元。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给予李某某开除处分。给予其所在二级学院院长警告处分,给予学院有关负责人诫勉谈话处理。

       (七)北京邮电大学教师郑某师德不当问题。

       2024年4月9日网络出现北京邮电大学教师郑某师德不当有关举报信息。经北京邮电大学查实,郑某未能正确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对学生学业疏于指导;未能做到关心爱护学生,要求学生从事与学习、科研无关事宜;未按学校相关规定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郑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学校决定取消郑某研究生导师资格,停止其教学工作,给子降低岗位等级行政处分,岗位等级由副教授七级降为讲师十级。后续,学校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按程序进行党纪处分。

       (八)中国人民大学教师王某某涉嫌师德失范行为。

       2024年7月21日晚网上出现关于中国人民大学教师王某某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信息。经中国人民大学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王某某严重背弃教书育人的初心使命,严重违反党纪校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经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撤销教授职称,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其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关系。同时,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将问题线索依法反映给有关机关。

       (九)山东理工大学教师曹某师德失范问题。

       2024年7月24日,山东省淄博市女高中生露露(化名)举报山东理工大学教师曹某,自称未婚与其恋爱发生关系。她告诉记者和曹某于2023年相识,但是曹某自称名叫“李悦”,28岁、未婚,当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后,她曾送给曹某奢侈品、香烟以及保健品。露露称与曹某见过两次面,开过两次房,发生过两次关系,曹某告诉自己他是1996年出生的,实际是1990年,他的电话搜索到其微信头像就是结婚照片,有一段录音对方也承认骗了自己。在交往一段时间后,露露发现其已婚且与其他女性言语暧昧。在露露提供的聊天记录中,曹某的家人主动联系她请求删帖。7月25日,山东理工大学就网上反映的学校教师曹某有关问题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关注到网上关于反映该校教师曹某有关问题信息后,第一时间成立工作组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曹某严重违反党纪校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经研究决定,给予曹某开除党籍处分,撤销行政职务,撤销其山东理工大学教师岗位任职资格,解除教师聘用合同。同时,按程序报请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将问题线索依法反映给司法机关。

       党中央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是师德师风。广大教师要深刻认识自己肩负的职责和使命,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示范。